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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6月24日讯 “我丈夫的社保卡被盗后,被人拿卡到医院看病,划走了医疗费1153.48元。我们认为医院在此过程中没有把好关,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朱女士前日向本报反映,一审法院近日已作出判决:她的丈夫陈先生和医院均需担责,陈先生承担80%的责任,医院承担20%的责任。陈先生不服,已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钱包被偷社保卡遭冒用划走医疗费千余元
朱女士称,2008年12月14日上午,丈夫陈先生带着她和孩子到位于福田区的一家医院看病时,钱包被盗了,陈先生的社保卡也丢失了。随后,一家人到园岭派出所报案称钱包被盗。由于当时忙着照顾年幼生病的孩子,没及时向社保部门挂失社保卡。
朱女士和陈先生日后查询社保卡资料时,发现在2008年12月15日11点42分,即社保卡丢失的第二天上午,有人持陈先生的社保卡到位于罗湖区的一家医院看病,结果这家医院从陈先生的社保卡上划走医疗费用人民币1153.48元。
朱女士和陈先生随后找这家医院了解情况。朱女士认为,医生开出的处方单上填写病人的年龄是40岁,而丈夫陈先生的社保卡上证件上的号码表明社保卡持有人的年龄为31岁,与前来看病者的年龄不符;另一方面,处方单上在疾病栏写的是高血压,陈先生并没有此类疾病。
朱女士说:“当时医务人员应该很容易发现在医院看病的人并非该卡的实际持有人。”她认为,深圳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医院工作人员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查检社保卡是否与本人相符,因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随后将该医院起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回原告被他人冒刷的药费人名币115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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